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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9-6-21 15:49:20  关键字:  点击数:

德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节选锅炉部分)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环保责任,围绕“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大力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控制污染增量,加强科技支撑,强化源头防治、综合施治、精准控制,优化经济、能源、交通运输结构,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和省阶段性目标要求。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基础上,深入实施国家和省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2018年,全市PM2. 5浓度同比改善5%,力争改善8%,PM10浓度同比改善12%左右,SO2、NO2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全市平均降尘强度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下。环境空气质量向全省中游和省内7个传输通道城市前位迈进。

  二、主要任务

  (一)燃煤污染治理。

  1. 建立健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机制。继续将控煤工作列入全市协同发展综合考评重要内容,年底对各县(市、区)煤炭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分解细化2018年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确保完成控煤任务。继续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凡新上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煤炭消费量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节能评估审查需提报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继续建立煤炭总量控制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煤炭消费数据部门会商制度,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量进行月调度、季分析,及时发布预测预警;建立涉及氮氧化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市发改委负责,市统计局、市环保局配合)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确保年度增幅在2. 5%左右。(市发改委负责)

  2. 开展燃煤锅炉清查治理。参照环保部、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全面排查生活源锅炉和工业源锅炉,查清锅炉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情况,分类建立锅炉名录。淘汰新发现的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3. 对保留的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和各种容量燃油、燃气锅炉,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部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要求的,按从严原则执行。(市环保局负责)

  4. 推行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试点。2018年10月底前,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推进现有燃气锅炉按氮氧化物小于等于30mg/m3的标准,完成超低氮燃燃烧改造。鼓励新上燃气锅炉按超低氮燃烧标准要求执行。(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5. 全市10蒸吨以上锅炉,按有关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

  6. 进一步健全完善洁净煤推广市场化机制,继续完善和实施补贴政策,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煤炭物流园和配送中心三位一体的洁净煤体系建设,提升煤炭经营场所环保标准,做好洁净煤生产供应保障。继续开展散煤市场综合整治执法活动,实行“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三级煤质检测机制,杜绝劣质散煤流入。2018年,在洁净煤全覆盖基础上,推广洁净型煤50万吨,推广5万台环保炉具。(市商务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7.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调整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下同)禁燃区范围,实施分类管理。现有禁燃区东界扩大到减河以东。各县(市、区)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限期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违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8. 严控禁燃区燃煤取暖。中心城区、各县(市、区)禁燃区内全面取缔散煤流通和使用。(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 加快推进发展热电联产,统筹大型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为终端用户用能用热提供可靠保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再批准立项建设额定蒸发量35吨/小时及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油渣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市发改委负责)

  10.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编制清洁取暖专项规划,建设完善储气调峰设施,提高气源应急保障能力。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积极争取上级天然气供应气源指标,优先用于清洁取暖替代,确保安全平稳用气。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清洁取暖问题,建设供热、供气配套管网,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覆盖面。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热泵等清洁取暖改造工程,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

  11. 加强工业窑炉监管。在前期综合治理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有工业窑炉,建立各类燃煤、燃气、电窑炉清单,查清基本信息、排污现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年底前完成淘汰替代;达不到最新排放控制政策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规范且不在淘汰范围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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